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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兄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党勇、张建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兄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淑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勇,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建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雷家洼乡,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录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兄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党勇、张建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勇、张建红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722.43元,并负担鉴定费500元、诉讼法25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11889.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于2014年12月4日履行了其义务,被执行人党勇、张建红未履行。再经查被执行人党勇、张建红的户籍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院已将执行党勇、张建红的3022.43元委托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