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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道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伟。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孟凡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汉平。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张道伟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道伟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2015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再审结果出来后,再行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后,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