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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圆圆诉被告万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彭圆圆。被告万小霞。原告彭圆圆与被告万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圆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嫂子的同学,原、被告很早就认识。2015年3月31日下午,被告去原告家南康小区,以家里有事需要急用为由找原告借钱,原告考虑到双方都很熟悉,就将做房子用的3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说借几天就还,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一直打电话催讨,被告一直找理由拖欠,后来听说被告跑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小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举证: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万小霞未进行质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万小霞向原告彭圆圆出具一份30000元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条在民间借贷中是当事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的书面凭证,系具有直接证据功能的债权凭证,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被告万小霞向原告彭圆圆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在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万小霞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彭圆圆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万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