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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汪玲与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刘世洪、陈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汪玲,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中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52040-3。法定代表人刘世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世洪,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陈爱梅,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妙泉乡小浩村,组织机构代码67339219-2。法定代表人刘世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刘世洪、陈爱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汪玲与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刘世洪、陈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