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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永安市水坝路399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802133-4。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89170.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晓玲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晓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