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贤与刘志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273号原告孙玉贤,男。委托代理人刘汝锋,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宏,男。第三人法库县依牛堡子镇西獐草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彪,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孙玉贤与被告刘志宏、第三人法库县依牛堡子镇西獐草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玉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玉贤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