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雪琴申请执行唐山市祥龙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雪琴,唐山市祥龙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琴被执行人唐山市祥龙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雪琴申请执行唐山市祥龙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3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