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乙,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许进益、曾曙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及其代理人庄敬虹,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曾曙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兄弟两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与邻居黄某丁、黄某甲兄弟因巷子土地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冲突进而打架,被告人黄某乙持铁棍将被害人黄某甲打伤,致使被害人黄某甲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左肩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黄某戊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甲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乙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请求判令黄某乙、黄某丙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873.97元,其中医疗费3653.97元、误工费235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代理人提出相同的代理意见。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请求依法判决。其辩护人暨代理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黄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主张赔偿项目的数额偏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辩称,其无需赔偿黄某甲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兄弟两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与邻居黄某丁、黄某甲兄弟因巷子土地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冲突进而打架,被告人黄某乙持铁棍将被害人黄某甲打伤,致被害人黄某甲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左肩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于2015年5月2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到泉州东南医院住院治疗2天,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医院检查,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653.9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其哥黄某丁请工人在建围墙时,黄某丁的邻居黄某乙、黄某丙兄弟跑出来阻止,并用砖头扔工人。黄某丁叫工人走开,黄某乙、黄某丙就用砖头扔黄某丁,双方争吵一会就各自回家。后黄某丁再次去加高围墙,黄某乙和黄某丙又跑过来阻止。黄某丁拿砖头扔对方,但没有扔到对方,黄某丙就用黄某丁扔过去的砖头要扔向黄某丁,其过去要阻止黄某丙扔砖头,被黄某丙用那块砖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其被砸到倒地,黄某乙持铁棍朝其左肩膀位置打了一下。其抱住黄某乙的脚。黄某丁见其被打,就拿一把沙铲跑过来,黄某丙也拿一把沙铲过来,二人就拉扯沙铲,其听到沙铲砸到头部的声音,后看到黄某乙头部流血。黄某乙拿起铁棍要打人,其上去抢过来放着,后又去抢黄某丁和黄某丙手中的沙铲,并跟黄某丙说黄某乙流血了,双方就没有打了。2、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丙是邻居,两家因巷子和围墙的事多次吵架过。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其与工人在建自家围墙时,黄某丙、黄某乙兄弟拿砖头朝其和砌墙师傅仇某某扔过来,砸到其二人身上,后经邻居劝,双方各自回家。后其又自己去砌墙,黄某丙就拿一把铁锹,黄某乙拿一根铁棍,向其冲过来。其拿起一块砖头威胁他们,对方也拿砖头朝其扔过来,但没有扔到。其弟黄某甲劝对方不要动手,黄某丙就拿砖头往黄某甲头上砸去,致黄某甲流血。黄某乙拿铁棍往黄某甲肩上和背部打了两三下。后黄某甲就与黄某乙撕扯在一起,倒在地上。其就拿一把铁锹冲过去,砸了黄某乙一下,砸到黄某乙的头部。黄某丙也拿一把铁锹要打其,其就与黄某丙争抢铁锹。后其看见黄某乙耳朵后面流血,双方就停止打架了。3、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黄某丁家请的建筑师傅在砌黄某丁家的围墙,其丈夫黄某丙就叫那师傅不要砌,但那师傅没有停下,黄某丙就拿砖头朝对方扔过去。双方发生争吵,后经邻居劝,就各自回家。后黄某丁继续砌墙,双方又发生争吵。黄某丁持沙铲朝其大伯黄某乙脑后砸了一下,黄某乙就拿起一块砖头朝对方砸过去。后黄某丙、黄某乙就把黄某甲拉到其家的围墙里。黄某丙拿了一把沙铲要打黄某丁他们,黄某丁也拿沙铲要打黄某丙,双方就拉扯沙铲。后双方发现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都流血,就停止打架了。其并证实黄某丙是在与对方拉扯中受伤的,黄某乙的伤是黄某丁用沙铲打的,黄某甲的伤是黄某乙用砖头打的。4、证人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在黄某丁家建围墙,黄某丁的邻居黄某丙、黄某乙及他们家人从他们屋内冲出来,拿砖头朝其等人乱扔,其和黄某丁都被砸到。黄某丁也拿砖头砸对方,双方骂了一阵后,经邻居劝解,就散开了。后黄某丁说去东面围墙叠砖,没多久,双方就打成了一团。黄某丁、黄某甲、黄某乙都头破血流了。其并证实两家系因黄某丁在建围墙地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丁系邻居,两家建房时有相互置换土地,后因两家间巷子的归属发生过争吵。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黄某丁家的建筑师傅在砌围墙,因围墙所在巷子存在争议,其叫建筑师傅暂时不要砌围墙,但建筑师傅不听,继续砌围墙。其就上前拿了建筑师傅砌墙用的“土刀”,后与建筑师傅发生争执。其与大哥黄某乙拿砖头扔建筑师傅,对方就跑了。黄某丁就骂其,其也回骂,后经邻居劝,双方各自回家了。后黄某丁又砌围墙,其让对方不要砌。黄某丁就骂其,并拿砖头扔其,但没有砸到。其也拿他扔过来的砖头扔向对方,也没有砸到。后黄某丁的弟弟黄某甲过来要打其,其二人就扭打在一起,其被黄某甲按在地上,黄某乙就从地上拿一块砖头朝黄某甲砸过去,还顺手从家里的院子里拿一根铁棍朝黄某甲左肩部打一下,后被黄某丁用沙铲打中头部,当场晕过去。其见状拿自家一把沙铲要打黄某丁,黄某丁拿着沙铲朝其打过来,其就扔掉手中沙铲,用双手去接黄某丁的沙铲,致手指和手掌背面流血受伤。其就与黄某丁争抢沙铲。后黄某丁看到其和黄某乙都流血了,就没有继续打了。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甲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左肩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的归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身份等基本情况。9、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被告人黄某乙的情况。10、身份证、医疗票据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及治疗伤情的费用损失情况。11、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黄某丁在砌围墙。因他砌的围墙连在其家的侧面墙壁上,其就阻止对方砌围墙,后与黄某丁相互骂。黄某丁和他请的泥水工继续砌墙,其很生气,就捡块砖头朝泥水工砸过去,黄某丁追过来,其又拿砖头砸黄某丁,但都没有砸到。后经劝解,双方各自回家。后黄某丁和黄某甲兄弟在其屋外叫骂,其与弟黄某丙跟对方互骂。后黄某丙与黄某甲扭打在一起,黄某丙被黄某甲按在地上,其就拿了一块砖头朝黄某甲砸过去,并顺手拿了一根铁棍朝黄某甲左肩部打了一下,后其头部被黄某丁用沙铲打中,就昏倒了。其并辨认出打架地点。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持械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黄某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共同实施侵权,应对由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653.97元,有相关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数额偏高,其案发后住院治疗2天,结合其伤情,误工时间确定为32天,护理时间确定为2天,其系农村户口,按照2014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的职工平均工资32391元/年的标准分别计算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其中误工费即32391元/年÷365天/年×32天=2839.68元,护理费即32391元/年÷365天/年×2天=177.48元;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偏高,根据相关规定,按每天20元计算,确定为人民币40元;营养费人民币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交通费酌定为人民币100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述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7211.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黄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211.1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顺坡审 判 员 连春梅人民陪审员 庄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振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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