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耀律、张常平等与卢东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东彩,黄耀律,张常平,李武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东彩,男,壮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国恒,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耀律,男,壮族,靖西县林业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常平,男,壮族,靖西县林业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武冲,男,壮族,靖西县林业局干部。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忠劭,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东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东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 除审 判 员 杨玉林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