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先明与薛有长、赖金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先明,薛有长,赖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姜先明。被执行人薛有长,1980年4月18日。被执行人赖金花。系被执行人薛有长之妻。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安法执字第47号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薛有长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ד大众”灰色小型轿车和车牌号为赣B××××ד江铃”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现因赣B××××ד江铃”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已届报废年限,应对该车辆予以解除扣押以方便办理报废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有长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ד江铃”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