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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漫莉诉被告侯宏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漫莉,侯宏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545号原告:王漫莉,女。被告:侯宏亮,男。原告王漫莉诉被告侯宏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宏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漫莉撤回对被告侯宏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娜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国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