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仵永杰与邓维兴买卖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维兴,仵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邓维兴,男。被执行人仵永杰,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邓维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费40085.15元,案件受理费1353元,执行费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仵永杰常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在工商,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2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