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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执民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560号。法定代表人:石文俭。被执行人: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新区九和路。法定代表人:刘天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特字第00036号民事,于年月日以(2015)金婺执民字第245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产权。依法于2015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华市秋滨街道九和路9号工业房地产(房产证号:00××16、00××27、00336828)。被执行人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及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予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福审判员  陈高明审判员  张标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