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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X与高景花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景花,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高景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合伙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2、原判决关于合伙清算问题的认定于法无据。3、该案件证据在二审中存在严重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