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倪某与王某、苏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苏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499号之一原告倪某,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某,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某,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王某、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苏某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正查找被告其他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俊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