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小成与朱守国、张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成,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朱守国,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张金宁,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县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金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宁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其在调解书中自愿承担的连带责任,向申请执行人罗小成支付借款及利息45000元,但被执行人张金宁至今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宁在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