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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法松、吴江昌与吴江昌、杨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法松,吴江昌,杨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戴法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志洪、应萍,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昌。被告杨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法松诉被告吴江昌、杨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法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戴法松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