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胜诉被告胡保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胜,胡保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249号原告李光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保军,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1层、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提出对被告胡保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胜撤诉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