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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第00452号原告薛某某,女,1979年出生。被告朱某某,男,198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晓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