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商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贵彬与陈召铅、王分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彬,陈召铅,王分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汪贵彬,居民。被告陈召铅(又名陈召谦),居民。被告王分漠,居民。原告汪贵彬诉被告陈召铅、王分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贵彬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陈召铅(又名陈召谦)、王分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贵彬撤回对被告陈召铅、王分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贵彬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