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现文与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现文,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惠现文,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惠现文与被执行人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王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林在农行民乐县支行营业室的账号622848363608216906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