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指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指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蒲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裁定如下: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新龙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雷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