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继委与黄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委,黄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陈继委。被告:黄圣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委诉被告黄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委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陈继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