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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富林诉亓冬真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558号原告李×,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被告亓×,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原告李×与被告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亓×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于2014年4月18日就在昌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均系离婚后再婚。被告与原告结婚本就不是要和原告好好过日子,除了在结婚前索要了15000元彩礼钱,结婚后半个月又以离家出走为要挟让原告为其偿还了所谓的50000元借款。后与原告生活总共不到一个月,被告就拿着原告的结婚证和��村房屋建房批示离家出走了。此后,原告给其打电话始终不说自己身在何处,只说不在老家,后来原告再打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至今下落不明将近一年。原告认为被告纯属为了诈骗原告钱财才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始终没有真正共同生活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而且深深伤害了原告的身心。故此原告要求解除这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婚姻。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诉讼请求第2项。被告亓×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与亓×于2014年4月18日登记结婚。经法庭询问,李×表示双方认识10多天即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结婚证现在亓×处;李×不要求亓×承担送达传票等材料的公告费用。李×表示不存在需要法庭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结婚登记草率。婚后不久即分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与被告亓×离婚。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亓×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含开庭公告费和送达本判决的公告费)由被告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李炜鑫代理审判员  姚小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