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柴艳艳与柴继贤、张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艳艳,柴继贤,张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柴艳艳,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柴继贤,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惠玲,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柴继贤、张惠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继贤、张惠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柴继贤、张惠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继贤、张惠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