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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袁磊刚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袁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磊刚,系临淄区磊刚五金经销部业主。本院在执行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袁磊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磊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