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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烟与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烟,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高烟,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郑良,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烟与被告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烟以被告郑良已还清本案诉争款项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高烟负担。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吓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