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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3950-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银芳与深圳市皇家酒店有限公司仲裁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银芳,钟国花,王小健,赵顺珍,彭露霞,曾冬梅,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3950-3956号申请执行人曾银芳,女申请执行人钟国花,女申请执行人王小健,女申请执行人赵顺珍,女申请执行人彭露霞,女申请执行人曾冬梅,女申请执行人陈丽,女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家酒店有限公司,南庆路汇商名苑4-01至4-07、4-09至4-027、4-48至4-68。申请执行人曾银芳、钟国花、王小健、赵顺珍、彭露霞、曾冬梅、陈丽劳动纠纷一案,深罗劳人仲案(2013)2036-2068、20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诚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思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