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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青、朱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青,朱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青,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申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丹。再审申请人顾青因与被申请人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顾青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青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