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青、朱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青,朱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青,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申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丹。再审申请人顾青因与被申请人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顾青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青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