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潘某与李某、马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李某,马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杨某,女,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身份证号:XXX原告潘某,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身份证号:XXX被告李某,女,现住辽宁省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被告马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原告李某、潘某诉被告李某、马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26日原告李某、潘某以到行政机关办理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连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