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连平与胡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平,胡生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42号原告:王连平。被告:胡生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平与被告胡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