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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连平与胡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平,胡生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42号原告:王连平。被告:胡生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平与被告胡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