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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秀贞与马庆武、常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贞,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庆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庆,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金纲,男,汉族。张秀贞申请执行马庆武、常庆、王金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纲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纲银行存款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