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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平诉被告潘家华、吴金容、宋元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孙平,男,生于1967年7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潘家华,男,生于1966年11月2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吴金容,女,生于1972年5月12日,汉族,住乐山市夹江县。被告宋元军,男,生于1974年11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诉被告潘家华、吴金容、宋元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70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审 判 长  杨培琼审 判 员  何潇翔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