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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薛文情、胡德海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2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文情(绰号黑豹),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安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德海(绰号猴鸟、云南的),男,1996年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雄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家福(绰号小吴),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代理检察员吴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吴家福,到南安市武某公园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二人在南安市美林街道武荣公园草坪处发现被害人任某,由薛文情携带水果刀上去抢任某的挎包,因任某紧抓挎包反抗,薛文情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抢走被害人任某装有一部苹果6代Plus手机、现金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后薛文情将抢来的苹果6代Plus手机以3000元卖给了吴某4。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6代Plu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088元。现苹果6代Plus手机已追还给被害人任某。2、2015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胡德海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二人在南安市发现被害人邓某,随后被告人胡德海戴着帽子在南安市中通快递门口店外的公路边抢走邓某装有现金3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又实施暴力,强行将邓某拿在手上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抢走,后由在南安市永盛新型建材店门口公路边接应的薛文情驾驶摩托车载走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薛文情以800元的价格将苹果5代手机卖给辜某。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5代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0元。现苹果5代手机已追还被害人。3、2015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并准备了摩托车、刀具、帽子等作案工具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胡德海、吴家福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三人在南安市溪美彭美社区发现被害人林某1,并由被告人胡德海、吴家福徒步跟随被害人林某1,至南安市溪美街道彭美社区仕坂路口往里三十米路灯处的公路边,由被告人吴家福在旁望风,被告人胡德海强行抢夺被害人林某1装有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酷派手机、现金1200元、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被抢走包后,被害人林某1反追胡德海,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胡德海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林某1,随后坐上在南安市彭美社区建华烟酒食杂店公路边接应的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OPPO牌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779.1元,酷派手机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现OPPO手机已追还被害人。4、2015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并准备了摩托车、帽子等作案工具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胡德海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南安市发现被害人徐某1,并由被告人胡德海徒步跟随被害人徐某1至南安市溪美民主街与商会巷交叉路口处,后由被告人胡德海采取暴力强行抢走徐某1装有一部苹果牌6代手机、现金410元、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薛文情在旁跟随接应。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坐上在南安市红伊雅雯店门口公路边接应的被告人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薛文情将苹果6代手机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尤某。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6代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180元。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苹果牌6代手机已追还被害人。5、2015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并准备了摩托车、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胡德海、吴家福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三人在南安市恒利公司附近发现被害人吴某3,为了方便逃跑,被告人薛文情等人让被告人吴家福先下车在旁望风,然后由被告人胡德海戴着口罩徒步跟随被害人吴某3。至南安市自己人男装店外公路边,由被告人薛文情在旁跟随接应,被告人胡德海采取暴力强行抢走吴某3装有一部苹果牌4S手机、现金400元、银行卡等无牌的挎包,并致吴某3受伤。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坐上在南安市稻草人网吧外公路边接应的被告人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薛文情将手机拿给被告人吴家福,让其拿去卖。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牌4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102元。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苹果牌4S手机已追还被害人。6、2015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胡德海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南安市发现被害人傅某,并由胡德海戴着帽子徒步跟随傅某至南安市伟安汽车服务店外的公路边,胡德海上去抢夺走傅某的挎包,得手后胡德海跑到在美林街道柳美北路福客多超市外公路边接应的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上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一把雨伞、一个粉红色钱包(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现金2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跑到美林街道柳美北路福客多超市外公路边,坐上被告人薛文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在南安市溪美河滨公园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票,工作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的法定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薛文情具有主犯、累犯、坦白、持凶器抢劫、部分赃物已追还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文情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德海具有主犯、坦白、持凶器抢劫、部分赃物已追还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德海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德海具有坦白、持凶器抢劫、从犯、部分赃物已追还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家福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吴家福,到南安市武某公园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二人在南安市美林街道武荣公园草坪处发现被害人任某,由薛文情携带水果刀上去抢任某的挎包,因任某紧抓挎包反抗,薛文情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抢走被害人任某装有一部苹果6代Plus手机、现金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后薛文情将抢来的苹果6代Plus手机以3000元卖给了吴某4。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6代Plu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088元。现苹果6代Plus手机已追还给被害人任某。2、2015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胡德海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二人在南安市发现被害人邓某,随后被告人胡德海戴着帽子在南安市中通快递门口店外的公路边抢走邓某装有现金3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又实施暴力,强行将邓某拿在手上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抢走,后由在南安市永盛新型建材店门口公路边接应的薛文情驾驶摩托车载走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薛文情以800元的价格将苹果5代手机卖给辜某。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5代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0元。现苹果5代手机已追还被害人。3、2015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并准备了摩托车、刀具、帽子等作案工具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胡德海、吴家福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三人在南安市溪美彭美社区发现被害人林某1,并由被告人胡德海、吴家福徒步跟随被害人林某1,至南安市溪美街道彭美社区仕坂路口往里三十米路灯处的公路边,由被告人吴家福在旁望风,被告人胡德海强行抢夺被害人林某1装有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酷派手机、现金1200元、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被抢走包后,被害人林某1反追胡德海,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胡德海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林某1,随后坐上在南安市彭美社区建华烟酒食杂店公路边接应的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OPPO牌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779.1元,酷派手机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现OPPO手机已追还被害人。4、2015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并准备了摩托车、帽子等作案工具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胡德海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南安市发现被害人徐某1,并由被告人胡德海徒步跟随被害人徐某1至南安市溪美民主街与商会巷交叉路口处,后由被告人胡德海采取暴力强行抢走徐某1装有一部苹果牌6代手机、现金410元、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薛文情在旁跟随接应。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坐上在南安市红伊雅雯店门口公路边接应的被告人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薛文情将苹果6代手机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尤某。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6代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180元。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苹果牌6代手机已追还被害人。5、2015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并准备了摩托车、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胡德海、吴家福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三人在南安市恒利公司附近发现被害人吴某3,为了方便逃跑,被告人薛文情等人让被告人吴家福先下车在旁望风,然后由被告人胡德海戴着口罩徒步跟随被害人吴某3。至南安市自己人男装店外公路边,由被告人薛文情在旁跟随接应,被告人胡德海采取暴力强行抢走吴某3装有一部苹果牌4S手机、现金400元、银行卡等无牌的挎包,并致吴某3受伤。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坐上在南安市稻草人网吧外公路边接应的被告人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薛文情将手机拿给被告人吴家福,让其拿去卖。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苹果牌4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102元。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苹果牌4S手机已追还被害人。6、2015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经事先预谋要抢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薛文情骑摩托车载着胡德海至南安市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南安市发现被害人傅某,并由胡德海戴着帽子徒步跟随傅某至南安市伟安汽车服务店外的公路边,胡德海上去抢夺走傅某的挎包,得手后胡德海跑到在美林街道柳美北路福客多超市外公路边接应的薛文情驾驶的摩托车上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一把雨伞、一个粉红色钱包(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现金2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得手后,被告人胡德海跑到美林街道柳美北路福客多超市外公路边,坐上被告人薛文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在南安市溪美河滨公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7日晚上9点多,她一个人在武某公园沿着河边的木头路行走,突然冲出一个男子(简称A男子)过来扯她的挎包,还用手勒她的脖子,她就紧紧抓着她的包,他看她不放手,就跟她一直争抢,争抢的过程中他将她推倒在地,然后一直抢她的包,她不放手,躺在地上不断用脚去踹A男子,A男子就威胁她说:“我身上有刀,你再不放手,我就用刀捅死你。”她说:“那你就捅死我,捅死我也不给你包”,然后她跟A男子一直抢,A男子还用脚踢她的后背,当时她很紧张,也没有人经过,她也没有叫喊,争抢了一会儿后她的挎包才被抢走。她的包刚被A男子抢走,从旁边又窜出一个男子的(以下简称B男子),A男子和B男子说了什么她不记得了,然后他们就一起跑了。她被抢的挎包内有信用卡、身份证、两千元现金、苹果6代PLUS手机,挎包是杂牌的。手机是2015年3月30日购买的,九成新。她的右手手臂擦伤,后背腰的部位被踢伤。(2)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日19时左右,她从美林火车站对面的南安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班后,往美林万家美方向走,经过万家美后再走了一百多米,她转头过去的时候看见后面有一名男子一直跟着她,当时她也没在意,继续往前走,这时她同公司的同事林新新骑着摩托车从她身边经过,并停了下来准备载她,那名跟着她的男子,这时候突然从后面冲了上来,抓住她跨在右肩上包的带子就想跑,在他拉她包的时候,她的手刚好也抓着她的包,她看他想要抢包,他拉住包的带子的时候,她就死死抓住包,不让他抢走。抢的过程中,由于男子的力气比较大,包的带子也被扯断了,带子断的时候,她还是拉着包,但是那男子还在继续抢包,因为她手上还拿着手机,她怕那名男子会抢手机,她就放手,那名男子就把她的包抢走了。抢走包后那名男子就迅速逃跑,跑了十几米后那名男子拦了一辆太子摩托车坐上去后就往柳城大桥跑掉了。后她就打电话报警了。她被抢了一个深红色单肩斜挎包,包包里面一把雨伞、一根数据线、个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几十元现金、一串钥匙、一个粉红色钱包,钱包里面有七八张银行卡、还有一些其他卡片。(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4日2时10分左右,她从南安市柳城街道名流酒店下班后,就往对面邮政银行旁边的那条巷子走,准备回宿舍,在经过邮政银行快到前面一家养老院的时候,她左手拿着手机正给她男朋友打电话,右手就放在她右肩挎着的包的带子上,她看到迎面走来一个头戴着鸭舌帽,上身着黑色短袖T恤,下穿灰或黑色裤子的男子(以下简称A男子),刚开始没有觉得什么异常,等A男子从她右边经过并在她身后的时候,她还在打着电话,这时A男子突然转身扯着她跨在右肩上包的带子,她就下意识喊了一句:“不要拉!”,但是没有得到回应,A男子迅速抢走了她的包包,抢走她的包包后,A男子看到她手里还拿着手机,就想继续抢她的手机,这个时候她用双手抓住她的手机,A男子就上来,双手抓住她的手,用力掰她的手,试图抢走她的手机,A男子还很凶地对她说:“手机给我”,她就对他说:“手机不可能给你”,后来她就用力挣脱了,她看到前面三四米处有一名男子(以下简称B男子)骑在一辆停着的太子摩托车上面,她就往B男子那边跑,在跑的过程中,A男子一直追在她后面,快跑到B男子那边的时候,A男子就用手抓住她的头发,她继续往前跑,跑到B男子停放摩托车处停下,并手放在摩托车上面边对B男子说:“你帮帮我”,但是B男子没有回应她,就一直坐在那边没有说话,A男子这时候就一手还是抓住她的头发,一手就迅速地从她手中抢走她的手机,抢完她手机后,A男子就往邮政银行方向跑掉了,她就对B男子说:“帮我去追一下”,后B男子就骑着摩托车往A男子逃跑方向开去了,在开的途中B男子还喊了一句:“不要跑”。她男朋友黄加财这时候也来到了现场,并追到邮政银行前面,但是没有看到人,后来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4)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7日20时30分,她在南安市溪美彭美仕坂路口垃圾堆附近被一名男子持刀抢劫。当时一名陌生男子从她身后抢走她左手握着的钱包,因为她的钱包还有一条带子,那条带子套在她的手掌上,她反应过来后,就转身跟该男子拉扯那个钱包,拉扯了将近一分钟,但是他还没有把她的钱包抢走。这时,该男子的右手继续跟她拉扯她的钱包,左手从身后拿出了一把匕首刀出来指着她,并用刀割断她手上的带子,把她的钱包抢走,接着她看出该男子有拿着包向她冲过来的趋势,她就吓退了几步,后来她脚下没踩稳就摔倒了,在地上滚了一圈,等她回头再去看的时候,那名男子已经走了,但是她看见该男子跑步不快,她就爬起来一路追,一路喊“抢劫、抓小偷”,等她追到溪美彭美仕坂路口的烧烤摊时,那名男子就坐一辆摩托车走了,她就借别人的电话报警了。她的包是在厦门买的,不值什么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三张银行卡,还有两部手机(一部OPPO牌的手机,一部是酷派手机)。(5)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0日1时50分许,她从溪美丽景酒店要返回她租住在柳城教堂边的租房,当她走到南安市,当时她左手拿着钱包并放在胸前位置,这时突然有一名男子从她右侧窜上,并用力抓住她的包,她死死抓住钱包,双方都抓住钱包,在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她摔倒了,对方一只手按着她,一只手用力拽她的钱包,她就要用嘴去咬他的手,他就用手朝她的嘴巴和额头打了过来,总共打了两下,后来她钱包的带子被扯断了,她的钱包就被抢走了,她站起来追,这时一辆摩托车开了过来,抢她包的男子跳上摩托车的后座就跑了。她借街上行人的手机报警了。她被抢的钱包内有410元现金,一部苹果6代金色港行16G手机,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抢她包的是一名年轻男子,身穿黑色上衣,头戴一顶黑色帽子,其他不清。骑摩托车的男子她不清楚其情况,其摩托车是没牌的。(6)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1日7时45分左右,她手提一个手提包由省新村英尾的租房出发,要去恒利上班,在经过恒利生活区佰达超市附近路段时,一个陌生男子突然走到她的右侧,双手抓住她的包,要抢走她的包,她本能抓紧她的包,并大喊:“你要干嘛!”那名男子没有回答她,一直要抢走她的包,突然他右手抓着她的包,举起左手打她,她很害怕,扭过头躲避,他的左手就打到她绑起来的头发,然后他就用力一扯,她摔倒在地。他抢走她的手提包,走到路中间,坐上一部摩托车,让另外一个男子载走了。她摔倒的时候,双脚的膝盖有擦伤。她被抢的是一个黑色的软手提包,内有现金400元,一部白色的苹果4S手机,个人身份证、工资卡。她看到抢她包有2个人,一个抢她包的男子,戴着黑色的鸭舌帽,黑色的口罩,穿黑色的长袖外套。另一个男子穿一件横条纹的上衣,摩托车是黑色的太子款,车牌她没注意看。(7)证人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4日19时许,他接到卓凡通讯的老板电话,说是有一台手机要卖,帮忙看一下手机是否维修过,如果没有维修过的话就帮忙收一下,收购价格是800元,说完后,他就答应了。大概过了20分钟后,有一个男子来到他在省新镇善星街顶埔45号开的小金手机配件批发店里,该男子拿出一部白色苹果5代手机说是要卖给他,他就接过手机检查一遍,发现没有维修过,然后就将该手机收购了,并支付了800元,然后将收购的手机信息填写在旧机回收的本子上,登记了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并由出售人在上面签字。(8)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薛文情发微信给他,告诉他有一部苹果6代手机要卖,问他要不要,他刚好身上没钱就说不用了。到了2015年5月8日左右(日期他记不清)他自己的手机坏了,他就发微信问薛文情那部苹果6代手机卖了没有,薛文情告诉他说卖了,但是他朋友刚好要换苹果6代PLUS,所以有一部4.7寸的苹果6代手机要卖,他就和薛文情说拿过来看看,他答应了。2015年5月9日左右薛文情就拿了一部金色的苹果6代手机给他,他问薛文情多少钱,他说他朋友用了有一段时间,这部手机也有点弯折,所以就算2000元,他后来问手机店的人,他们也说二手机也差不多是这个价,但是他觉得这部手机已经弯折了,而且还是一部二手机,他就和薛文情商量,最后他以1400元向薛文情买了这部手机,他于2015年5月11日将钱付给薛文情。(9)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在微信上看到一个微信朋友“刀疤”要卖一部土豪金PLUS手机,他因为没有手机用就想买,他们就约在南安市的地方见面,见面后,他问“刀疤”多少钱?“刀疤”跟他说要3600元,他就跟“刀疤”说3000元卖不卖,“刀疤”说最少也要3100元,他就跟“刀疤”说如果把购买手机的发票及保修卡给他,他可以出3100元,“刀疤”跟他说保修卡被他的小孩子弄掉了。之后他就拿着“刀疤”给他的手机,一起来到一家卖手机的店,问手机店老板这手机是否有问题,老板说手机没问题,他就给了“刀疤”3000元,然后跟他说,100元钱先扣着,等他把发票给他,他再把100元给他。当天晚上他回家后,“刀疤”就给他发了一张购买手机的发票照片给他,要他把100元钱转账给他,但是他觉得字迹比较模糊,看不清楚,他要求和“刀疤”见面然后把发票给他,可是他一直跟他说没空。(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材料,证实2015年5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胡德海扣押作案时所使用的口罩一个、运动帽一顶。同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吴家福扣押口罩一个、白色苹果4S一部;同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薛文情扣押SIKIFU牌无牌男式摩托车一部、OPPO手机一部。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对辜某扣押苹果5代一部,串号013627003976342;对吴某4扣押苹果6代PLUS一部;对尤某扣押了苹果6代手机一部。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苹果4S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吴某3;2015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苹果5代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邓某;将苹果6代手机发还被害人徐某1;将OPPO手机发还林某1;2015年6月8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苹果6代PLUS手机发还被害人任某。(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文情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1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在南安市溪美河滨公园被抓获。(14)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任某的右肘部、腰部软组织搓擦伤。林某1全身多处挫伤。徐某1右前额挫伤、下唇部挫伤;身上多处搓擦伤。(15)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薛文情作案用的摩托车因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已被磨平,暂无法确认该车的登记所有人,无法确认该车是否为盗抢车辆。被告人胡德海、吴家福、薛文情的部分犯罪,因未找到被害人,暂不认定。(16)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南安市价格认定局于2015年5月18日以南价认证(2015)188号作出鉴定,经鉴定,涉案的价值为14041元。(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5年5月14日以(南)公(刑)鉴(医活)字(2015)307号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经查体:受检人吴某3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5年5月28日以(南)公(刑)鉴(医活)字(2015)311号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经查体:受检人林某1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5年5月20日以(南)公(刑)鉴(医活)字(2015)316号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经查体:受检人徐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8)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薛文情辨认出吴家福就是其笔录中的“小吴”,胡德海就是其笔录中的“猴鸟”;同日,被告人吴家福辨认出薛文情就是其笔录中的“黑豹”,胡德海就是其笔录中的“云南的”;同日,被告人胡德海辨认出薛文情就是其笔录中的“黑豹”,吴家福就是其笔录中的“小吴”。证实2015年5月12日,辜某辨认出薛文情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出售手机的人员,吴某4辨认出薛文情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刀疤”。证实2015年5月29日,傅某无法辨认出抢包的男子及驾驶摩托车离去的男子。证实2015年6月4日,林某1辨认出胡德海就是持刀抢走其包包的男子,无法辨认其他在场被告人及驾驶摩托车离去的男子。证实2015年5月29日,吴某3无法辨认出抢包的男子及驾驶摩托车离去的男子。证实2015年6月4日,邓某无法辨认出在场的“B男子”及抢包的犯罪嫌疑人。证实2015年6月4日,徐某1无法辨认出抢包的男子及驾驶摩托车离去的男子。证实2015年6月8日,任某无法辨认出抢包男子及站在一旁的男子。证实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分别辨认了作案地点。(19)监控录像指认,证实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对监控录像中的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指认。(20)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的作案过程。(2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十一张,证实被告人薛文情、吴家福、胡德海讯问笔录的客观真实性。(22)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或者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薛文情参与抢劫5次,抢劫的数额为18359.1元;被告人胡德海参与抢劫4次,抢劫的数额为10271.1元;吴家福参与抢劫3次,抢劫的数额为12569.1元,均为数额较大;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家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文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文情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德海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一年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家福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七年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文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德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家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薛文情与被告人吴家福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薛文情与被告人胡德海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0元、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薛文情与被告人吴家福共同退出现金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返还被害人任某;责令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共同现金3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返还被害人邓某;责令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共同退出酷派手机一部、现金1200元、银行卡等物品,返还被害人林某2;责令被告人薛文情与被告人胡德海共同退出现金人民币410元、银行卡等物品,返还被害人徐某1;责令被告人薛文情、胡德海、吴家福共同退出现金人民币400元、银行卡等物品,返还被害人吴某3;责令被告人薛文情与被告人胡德海共同退出雨伞一把、粉红色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2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返还被害人傅某。六、向被告人薛文情扣押的作案工具SIKIFU牌无牌男式摩托车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向被告人胡德海扣押作案时所使用的口罩一个、运动帽一顶;向被告人吴家福扣押口罩一个,均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锦裕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承海书 记 员  杜筱玫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7、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8、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9、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10、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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