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某、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某,褚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机构代码17976371-x。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该行员工。被告游某。被告褚某。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某、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游某、褚某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举出如下证据:一、2012年3月14日被告游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申请书复印件二份,证明的对象为被告游某向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二、被告游某、褚某身份信息及结婚证复印件三份,证明的对象为被告游某、褚某的身份信息及夫妻关系的事实;三、2012年3月14日被告游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的对象为被告游某向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四、2012年3月14日被告游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借据一份,证明的对象为被告游某向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五、2013年3月14日被告游某借款展期申请书及协议书复印件二份,证明的对象为被告游某逾期未偿还要求展期一年的事实;六、2014年6月13日被告游某贷款到期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游某的借款已逾期,原告找被告游某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被告游某、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举出相关证据。因被告游某、褚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了本案中其所应享有的答辩、质证权利和义务。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举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被告游某向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月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逾期后,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派员找被告游某催收借款及利息,被告游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游某、褚某立即偿付借款并支付利息。另查,被告游某与被告褚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之债。被告游某、褚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游某向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游某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因该债务存在于被告游某和被告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褚某对被告游某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某、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675元,合计975元,由被告游某、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