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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兰诉被告(反诉原告)郑桂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郑桂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兰,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反诉原告)郑桂花,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兰诉被告(反诉原告)郑桂花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郑桂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兰、被告(反诉原告)郑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桂花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杨秀兰已缴纳),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杨秀兰承担;案件反诉费50元(反诉原告郑桂花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郑桂花承担。审判员  王凤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