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蓝恭召与邵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恭召,邵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917号原告蓝恭召。被告邵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恭召诉被告邵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恭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