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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邹幼勤与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邹幼勤。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52号普提金集团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雷焕松,总经理。邹幼勤与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幼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制度,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邹幼勤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