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长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535号被罚款人高长凤,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丁云与被执行人高长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长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长凤罚款2000元,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