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商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华新机械制造厂、上海弗立恩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华新机械制造厂,上海弗立恩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华,陈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204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劲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华新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告上海弗立恩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告陈建华。被告陈建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8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舜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