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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4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宏扬、张浩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扬,张浩,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613-1号原告高宏扬,女,蒙古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张浩,男,蒙古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港湾世纪酒店。法定代表人:王俊华。本院受理原告高宏扬、张浩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宏扬、张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原告高宏扬、张浩购买于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宏扬、张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高宏扬、张浩购买于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克什克腾旗旅游商贸广场餐饮一条街CY-C2-XX商厅予以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