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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517号原告:黄某。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