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27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07年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8年9月17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仟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陈仟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开始,被告人张某伙同赵爱丽(已判决)组织“乌子”、“XX”、“小红”等人在诸暨市福田花园栖香居5幢302室楼少平(已判决)家及赵爱丽的炅炅机械五金厂,以“小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至2月6日左右的一天,共计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个人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浣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及同案犯赵爱丽、周文灿、楼少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李某、钟某、周某甲等的证言、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仟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归案前曾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刑事案件;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归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该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行政、刑事处罚前科,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能自首,且归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旦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