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俊岭与天等县东宏冶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岭,天等县东宏冶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岭。被执行人天等县东宏冶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东平镇东平村达六屯。法定代表人吕绍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俊岭与被执行人天等县东宏冶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等县东宏冶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天等县东宏冶矿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暂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无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