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公司与赵月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公司,赵月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公司负责人:王永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乔琛,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秀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公司诉被告赵月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