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守志,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505元,减半收取为5753元,由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承担。审判长  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