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年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年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年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