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一×、李二×等与李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李三×,王××,李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840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二×。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三×。委托代理人李五×(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卢××(原告女婿)。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五×(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卢××(原告女婿)。被告李四×。原告李一×、李二×、李三×、王××与被告李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用368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