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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鹏飞与周永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飞,周永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周鹏飞。被告周永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飞诉被告周永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