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鹏飞与周永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飞,周永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周鹏飞。被告周永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飞诉被告周永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