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冀增满、袁辉诉被告大同市矿业建设工程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增满,袁辉,大同市矿业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冀增满,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原告袁辉,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矿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向阳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增满、袁辉诉被告大同市矿业建设工程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大同市南郊区高山联营加油站的经营手续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矿业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敏